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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简化挂牌流程: 下放一般性审查功能
2015年10月22日 19:49 新浪财经

股转公司近日修订了股票挂牌业务指南,简化了多项流程,将股票初始登记由现场办理改为在线登记,申请挂牌公司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也不必等到取得同意挂牌函之后,在审查期的第一次反馈时就可以提交。在上周五“北京顺义新三板产业加速器”新闻发布会上,股转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监胡益民表示:“市场发展最重要的可预期,要让企业挂牌、融资时间预期稳定。”

  截至10月20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3751家,在审企业1370家,而已与券商签约的拟挂牌企业共有6000家左右,市场预计到今年底,挂牌企业数量将突破5000家。

  不过,新三板市场的交投却依然冷清。周二新三板整体成交额不足5亿元,而当天沪深两市成交总额已经逼近万亿元。9月,新三板企业挂牌数量连续第二个月下滑,环比下降26%。有市场人士担心,在流动性枯竭、挂牌数量持续增长的矛盾下,管理者收紧审查标准或出台行政措施限制企业涌入,造成申请挂牌的“塞车现象”。

  上周,股转公司对“塞车论”进行了首次回应。股转公司表示,目前在审的1300多家企业主要都是近两月受理的,其中9月受理的企业近800家。并且,没有挂牌企业因审查排队导致补充审计的情形,绝大多数企业都在财务资料有效期内完成了审查工作。

  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员伍艳艳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近期企业挂牌流程略有缩短,由于股转系统把一般性审查功能下放到主办券商,有的企业三四个月就能完成挂牌。市场普遍预期,半年是从申请到实现挂牌需要走过的正常时间。

  伍艳艳认为,“股转公司近期的连续表态,表明了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决心没有改变,对新三板企业数量保持宽容的态度,希望吸引更多中小企业来挂牌。管理层不会因为企业多、流动性低而进行管制,甚至窗口指导。”

  股转公司还表示,接下来,将不断探索挂牌审查方式创新,提升挂牌审查效率。加强对主办券商内核、质控人员的培训,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挂牌申请材料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而能够提高挂牌审查效率,高效服务中小微企业。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5〕89号

  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 协议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 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并在总结前期审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 核要点》(以下简称《审核要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操作指南》主要修订内容

  (一)延长了材料提交时间

  根据前期材料受理情况,新修订的《操作指南》将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

  (二)材料提交前三方应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为防范材料受理后,可能出现的一方反悔的风险,新修订 的《操作指南》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挂牌公司与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原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以下简 称“终止协议”),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 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 无异议函之日生效。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

  (三)明确了材料提交主体

  为规范材料提交行为,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

  (四)修改了适用范围

  根据我司发布《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更换主办券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新修订《操作指南》适用范围中增加“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二、《审核要点》主要内容

  《审核要点》主要就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说明报告及相关文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过程中关注的要点做了说明,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审核要点》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制作相关材料。

  我司将不断总结相关工作实践,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持续丰富和完善相关指导文件。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操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适用本指南。

  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二、操作流程

  (一)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原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协商并达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挂牌公司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承接主办券商”)达成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

  (二)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与原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与承接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有关议案,包括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说明报告、拟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拟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等,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更换主办券商相关事宜。

  挂牌公司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三)挂牌公司与原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

  (四)原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

  (五)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后认为与相关要求不符的,于五个转让日内提出反馈意见,要求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或者承接主办券商补充、完善相关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收到反馈回复意见后重新计算五个转让日。

  (六)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与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随即生效;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均应在上述协议生效的两个转让日内分别按照公告模板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进行公告。

  三、文件要求

  (一)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应在说明报告中简要介绍其自挂牌以来的基本情况,介绍原主办券商督导工作情况并作出评价,说明双方解除督导协议的原因和具体安排,评估更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二)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原主办券商应在说明报告中简要介绍挂牌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情况,对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总结,说明挂牌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落实主办券商整改意见、缴纳持续督导费用等情况,说明双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原因,并作出声明: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三)承接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说明报告。承接主办券商应在说明报告中声明:本公司已对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以及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将自持续督导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以上材料应提交书面文件以及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PDF格式)各一套。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交,并须在盘面上标明提交人名称。

  (五)说明报告应载有联络人姓名、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说明报告及相关文件均应盖公章和骑缝章。

  四、附则

  主办券商或挂牌公司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应按照《业务规则》第4.4.1条和第4.5.1条规定及《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或《持续督导协议书》)中相关约定处理。

  五、联系方式

  附件2

  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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