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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执业质量评价制度 提高券商执业水平
证券日报 · 2016-03-31 · 文/左永刚

 

新三板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即将启动,昨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通知,明确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

  根据通知,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首次月度评价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公示4月份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情况;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首次年度评价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年度评价结果。

  同时,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以负面行为发现日为记录时点,2016年4月1日后发现的负面行为作为执业质量评价的评价依据;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以相关决定书的日期为纳入各评价期间的时点。

  另外,全国股转系统将根据市场变化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办法中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及《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评值标准》中的评价指标、相关业务权重及区间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进行调整。

  全国股转系统认为有必要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之外,采用更为温和、覆盖面更广的监管手段,即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主办券商整体执业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就组织实施、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分档、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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