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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解析新三板资产重组办法 上海华诚所 周松涛律师 微信公号:neeqlawy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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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征求意见稿) | |||||||
| 一、总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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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范 围 |
适用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 ||||||
| 定义 |
重大资产重组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 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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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的标准 |
构成 标准 |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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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或者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 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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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份购买 |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本条所列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 | ||||||
| 资产为股权 |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 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 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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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为非股权 |
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 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 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的资产净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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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购买、出售资产 | 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 ||||||
| 连续交易 |
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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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或相关资产的认定 |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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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规定 |
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后,公众公司用同一次定向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 买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但公众公司按照定向发行报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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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应符 合的要求 |
1.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3.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4.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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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证券服务 机构 |
证券服务机构 | 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意见 | |||||
| 财务顾问 |
1.应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 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 2.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提供顾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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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
| 禁止行为 | 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 ||||||
|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 |||||||
| 磋商 |
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进行初步磋商时 1.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2.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与参与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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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讨 | 商讨主体 |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
| 要求 |
1.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或者非转让时间进行 2.尽量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 3.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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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论证(如 需) |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 | ||||||
| 筹划 |
1.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 2.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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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 登记 |
公众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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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暂停 转让 |
阶段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阶段 | |||||
| 情形 | 1.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 ||||||
| 2.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 | |||||||
| 3.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波动 | |||||||
| 申请 | 公众公司应当及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 | ||||||
| 公平披露 | 披露对象 | 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 |||||
| 披露信息 | 可能对公众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
| 禁止 | 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 ||||||
| 通报信息 | 主体 | 公众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 |||||
| 义务 |
1.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 2.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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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 |||||||
| 内部决议 | 进行重大资产重组:(1)董事会作出决议,(2)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董事会 | 披露文件 |
1.董事会决议 2.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审计报告 6.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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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董事会应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 ||||||
| 尚未完成审计等工作时 |
1.如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会决议的同 时应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预案的核查意见。 2.公众公司应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6个月内完成审计等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 (披露文件及事项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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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 | 表决 | 通过比例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单独计票 |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 独计票 上述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众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以及持股比例10% 以上股东的关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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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 |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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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 | 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表决情况 | ||||||
| 会议形式 |
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退市公司应当采用安全、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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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支付 手段 |
支付手段 |
1.现金 2.股份 3.可转换债券 4.优先股 5.其他支付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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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现金支付手段 |
1.支付手段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定价可以参考: (1)董事会召开前一定期间内公众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2)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 (3)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净率等 3.董事会应对定价方法和依据进行充分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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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全国股转 系统 |
适用情形 | 1.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 |||||
| 2.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 |||||||
| 报送文件 |
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 (1)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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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全国股转系统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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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审核 |
适用情形 |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 |||||
| 申请核准 | 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按照证监会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 ||||||
| 审核 | 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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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 |
情形 |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1)交易对象、(2)交易标的、(3)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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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1.董事会表决通过 2.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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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或撤回 |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或者撤回申请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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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决定 |
披露决定 | 公众公司收到证监会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 | |||||
| 受理间隔 | 证监会不予核准的, 3个月内证监会不受理该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 ||||||
| 承诺约束 | 约束措施(如承诺) |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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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全国股转系统应加强对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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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及 披露 |
1.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及时实施重组方案 2.在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 (1)实施情况报告书 (2)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3)律师的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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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公司特别规定 |
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未实施完毕的,退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实施进展情况;此后每30日应当披露一 次,直至实施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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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督导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公众公司持续督导 | ||||||
| 持续督导期限 | 自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 ||||||
| 披露义务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1)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2)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 内,对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并披露: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3)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 (5)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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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转让 | 一般情况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 |||||
| 特殊情况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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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和法律责任(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