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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要求

2015327      来源: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要求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对申请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做好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公开披露工作,申请人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时,申请人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2、申请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资产重组)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3、申请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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